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攀枝花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1-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21年,市发展改革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攀办发〔2021〕33号)和市法建办《关于报送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委职能职责,将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分工与市领导分管领域相结合,建立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制度,形成“市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的“1+1+N”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分析、亲自调度、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的责任机制,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明确具体的责任科室,确保每一个指标、每一个环节都要细化,有专人负责。二是明确目标,制定任务。出台《攀枝花市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围绕营商环境评价19个一级指标86个二级指标,制定了89条优化提升目标任务,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等多个方面提出提升便利度的工作目标。三是加强督促督查。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评。制定了《攀枝花市优化营商环境考评细则》,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指标测评排名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对营商环境工作全面考核。四是加大营商环境宣传力度。印发《攀枝花市优化营商环境及“一网通办”宣传工作方案》,拟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专题,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开设了“优化营商环境”专栏。重点宣传我市在深化简政放权、推进制度机制创新、推行公正监管、提升服务质效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制定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
(二)全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用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情况通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将“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由月度报送调整为每周报送,切实提高“双公示”信息的合规率和降低迟报率。二是强化信用网站和部门网站信用专栏管理,积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管理局,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成功将“信用·攀枝花”网站接入四川政务服务网 (攀枝花)。三是扎实开展“信用贷”工作,组织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与信易贷工作推进情况专题研究会议,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2021年,全市10家市级银行机构全部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269家、发布金融产品57个、成功授信167笔、授信金额4.74亿元,注册企业数、发布金融产品等各项工作与往年相比都在持续提升。四是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在治理范围内的一些市场主体进行了重点监管、信用修复等6项工作,2021年开展企业信用修复信息70余笔,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切实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五是做好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对我市城市信用状况进行监测情况进行上报,2020年我市在261个地级市信用信息监测排名第172位,截至2021年10月底,我市排名提升至166名。
(三)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一是归集民生类信用信息,目前已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了3类特定信用信息。二是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目前攀枝花在信用修复专栏中公开信用修复流程,未出现信用修复申请无故超期的情况,也未出现涉及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异议信息。三是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用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情况通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将“双公示”信用信息报送由月度报送调整为每周报送,切实提高“双公示”信息的合规率和降低迟报率。
(四)全面推进依法决策
一是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六项工作制度规定,对涉及发展改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确保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二是提升合法性审查水平。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对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统筹好政策合法性审查的同时确保政策出台的实效性。三是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了《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以及审查对象、方式和标准等,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出台的文件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四是聘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我委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及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将我委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裁量基准等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主动向社会公开了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贯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执法科室按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了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执法科室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认真开展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制宣传要求,结合法制宣传日、宣传月、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将涉及发展改革工作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同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拓展普法阵地,积极宣传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组织全委干部职工关注中国普法“两微一端”和“四川普法”微信公众号,学习了解国家、省、市相关普法信息,推进学法经常化。通过举办法治培训、专题会议等,邀请法律顾问为全体干部职工授课,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是目前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发布平台多样且不统一,不利于政策技术的有效推广及应用。二是个别干部职工没有正确理解依法行政工作内涵,依靠老经验、老习惯开展工作,还存在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行政理念。三是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相互配合不够,“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力度不大,对执法领域的业务探索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治市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宣传教育,完善各项学法用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做到法治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有效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地落实。
四、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打算
(一)加强营商环境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参加省上开展的营商环境业务培训。邀请相关专家教授、第三方机构就机制创新、地方政策支持快速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专门培训和辅导。组织各级各部门围绕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等18+3个指标加强系统学习,深入分析指标特点,准确掌握评价要素、评价流程和评价要求。
(二)强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督办。对各县(区)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工作不定期的暗访督查。暗访督查后,问题清单点对点返回相关单位进行督办整改。企业满意度测评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县(区)年度综合目标考评综合评价中的“群众和社会评价”得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综合评价中的“企业评价”得分。
(三)加强《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和宣传。 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向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广泛讲解、宣传、普及《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对《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容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围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内容,结合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对标提升方案,细化配套政策措施。
(四)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压实工作目标责任,将各项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县(区);进一步加强系统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配合各行业部门推动信用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一步加大信用修复引导力度,指导并联合行业部门开展失信企业集中信用修复行动;进一步开展失信专项治理,督促行业部门抓好联合惩戒实施。持续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拓展信用来源渠道、着力实施信用修复、指导开展联合奖惩等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水平,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共享,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六)认真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八五”普法宣传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继续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和疏导工作;有效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拓展普法阵地;积极配合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认真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