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西府办〔2017〕133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攀枝花市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 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20 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条 对各街道(镇)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示范创建、应急处置、网格化管理、“三小”条例宣贯等责任落实情况。对其他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示范创建、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评议考核基准分为 100 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结合全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指标和分值,报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对各街道(镇)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各街道(镇)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 1 月5 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街道(镇)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食品安全
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街道(镇)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 1 月15 日前形成书面复核评审意见。各部门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检查各街道(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各街道(镇)自评材料,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各部门复核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街道(镇)。
第八条 对各街道(镇)的评议考核结果分 A、 B、 C 三个等级。评议考核得分排名前 3 位的为 A 级,得分排名第 3 位以后的为 B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 C 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其他区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部门自查。其他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评议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折算计分办法按区目标绩效管理规定执行。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区目督办,作为对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 A 级的街道(镇),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 C 级的街道(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街道(镇)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街道(镇)主要负责人。被约谈街道(镇)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 1 个月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